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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与再监督实施办法
2023-04-18 来源: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医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再监督是各职能部门对其业务工作负有自我监督职责,应切实承担起监督事项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负责对监督事项的程序、公开性、公平性以及职能部门的自我监督情况进行监督,形成“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工作机制。

  第三条  再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牢固树立廉政风险意识、监督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日常工作的监督责任,做到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履职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保障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在全院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开展再监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从严治党治院。再监督是纪检监察部对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开展再监督,必须严格依据党章党规和医院管理制度。

  (二)坚持全面对标对表,聚焦主责主业。再监督强调的是对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而不是冲在一线,越俎代庖,替代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再监督,纪检监察部要明确监督重点,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

  (三)坚持上下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再监督的对象往往涉及多部门管理主体履职因素。开展再监督,必须在全院上下各职能部门之间坚持资源共享,相互协调,各负其责,以此延伸监督深度,加大监督力度。

  (四)坚持规范精准督责,严肃追责问责。再监督作为纪检监察部履行监督主体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以规范的方式进行精准督责,又要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不得有责不问,失之于宽。

  (五)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推动高质量发展。再监督的根本目的是推动各职能部门提升管理效能,保障制度有效执行,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开展再监督,既要关注各职能部门职责履行,又要在监督的基础上做好信息沟通与管理建议等服务,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

  第五条  “监督的再监督”是贯彻“三转”要求、回归党章、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的具体要求和有效途径,是保障“监督”落实到位的重要保证,重点指向监督职能部门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是否按照上级工作部署要求落实监管工作、是否对履行监管职责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报告、处置等情况。

第二章  再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经常对照规定检查本部门履责情况,切实加强部门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对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再监督,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方面: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二)梳理、完善和组织实施部门管理制度情况;

  (三)对重大决策部署及中心工作推进开展监督检查情况;

  (四)在履行监管职责中是否存在应发现而没有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督促整改情况;

  (五)对于审计、巡视巡察、监督执纪等发现移交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六)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受理、办理、处理情况;

  (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再监督的实施步骤与方式

  第八条  再监督应强化问题导向,把监督的重点放在“问题”上,建立健全有效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应拓宽发现问题渠道,注意收集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责以及审计、巡视巡察、执纪审查等方面发现的问题。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恶性事件等,纪检监察部应提前介入,与相关部门一道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应聚焦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做好问题分析,必要时可进一步开展审核调查。对于出现以下情形,应认真排查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问题:

  (一)同类别问题在同一单位或部门屡次发生;

  (二)较长时期同类别问题在多个部门发生;

  (三)问题存在多年,迟迟未能发现,导致问题越来越严重;

  (四)对巡视反馈、审计报告、监督建议等方式指出的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导致问题持续存在或越来越严重;

  (五)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应发现而没有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六)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不及时向纪检监察部移送;

  (七)落实上级和医院重大工作部署,责任分解不明确、督促落实不到位,导致工作任务未完成。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应结合问题线索、督查结果以及审查调查分析结果,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按以下方式做好处理:

  (一)工作交流。工作交流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用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处理,也可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工作函告。对于没有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个案问题,可以采取工作函告的方式向部门反馈。

  (三)监察建议。对于第十条所列情形,没有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或者造成的损失与负面影响未达到医院有关责任追究规定的,应经医院纪委书记批准后,向部门提出监察建议。

  (四)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对于出现第十条所列情形,没有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或者造成的损失与负面影响未达到医院有关责任追究规定的,除下达监察建议书,视情况严重程度也可由医院纪委书记对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

  (五)责任追究。对于出现第十条所列情形,所造成损失或者负面影响,达到医院有关责任追究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责任部门收到纪检监察部工作函告或监察建议书后,应迅速组织督促问题整改,在七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纪检监察部,并在三个月内就具体问题整改情况、部门履行职责问题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函告纪检监察部。

第四章  再监督的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每年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组织认真学习贯彻上级部门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听取各职能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汇报,解决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建立实行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备案制度。各职能部门应就开展业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定期向纪检监察部备案。检查工作情况应包括检查的职能部门或项目、所发现问题清单及督促整改建议等;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的应于当次检查结束后立即向纪检监察部移交。

  第十五条  建立实行沟通协调制度。巡视巡察、审计、监督检查等渠道发现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就相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通报。

  第十六条 坚持问题导向,纪检监察部不定期开展问题分析,为再监督工作提供依据,为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相关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完善再监督结果运用机制。凡职能部门因履职不力而被追究责任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各职能部门职责义务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应自觉和主动加强对业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既是权力,也是职责和义务。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医院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涉及本部门的管理事项列出监督管理责任清单,用以指导本部门正确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ニ十条  各职能部门应负责组织梳理查找本部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的廉政风险点,明确监督事项,建立健全本领域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强化关键节点管控,提升日常监督管理和过程监督管理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认真督促整改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避免因失察失管等失职行为导致问题进一步恶化。

  第ニ十二条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各职能部门应正确对待来自纪检监察部的监督,视监督为支持、爱护和帮助,主动欢迎监督,诚恳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

 附则

  第二十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第二十  本实施办法由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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