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持续加强医院行风建设,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强化医务人员的规矩意识与廉洁自律意识,助推清廉医院建设。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业务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工作人员,主要指医院内部与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试剂等管理、使用相关的医务人员。
第四条 在规范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医务部(行风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部负监督责任。
第五条 医药代表在院活动实行备案和预约登记制度管理。非医疗物资、信息软件、基建维修工程等企业业务代表到院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医药代表来访前,应先按照业务类别到相应职能部门登记备案,统一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向备案部门申请变更,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商业推广活动。医药代表不再从事相关工作或终止劳动关系、停止授权的,应主动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备,保证登记信息动态更新。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医药代表诚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附件1);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医药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加盖所企业公章及法人印章的法人委托授权书(包括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以及授权负责开展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等);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附件2)。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督促医药代表及时更新信息,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医药代表进行廉洁从业教育。医务部(行风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部每月对备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接待管理
第九条 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工作人员接待程序和方式。
(一)预约登记。凡在医院已备案的医药代表,可在医院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下载并填写《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申请表》(附件3),按照企业产品性质,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预约;对未登记或者身份信息审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紧急情况可采取电话形式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备,并于三日内补交活动申请表和记录表。
(二)接待审批。相关职能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回复医药代表是否被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
(三)规范接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原则进行接待(即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共同落实。原则上需2名及以上接待人员在场,与接待内容相关的职能部门以及涉及的临床、医技科室人员,或者委员会成员参加(药事管理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医药代表来访活动记录(附件4),并予以留存。
第十条 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医药代表所在公司与医院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书面情况说明,否则取消接待。
第四章 接待要求
第十一条 医院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工作的交流和沟通。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所面临的相关问题,自觉维护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十三条 接待记录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对待并进行填写;每次接待的具体事项、谈话内容等均应如实记录,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保管,统一归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医院医务部(行风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部每月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以外,发现医药代表违规进行推销、统方等行为的,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记入该医药代表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医院医务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医务部(行风管理办公室)及纪检监察部约谈涉事人员,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经济处罚等处理;涉嫌严重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调查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对于利用医药、器械等医药代表身份参与产品销售、药品统方、商业贿赂、违规捐赠、误导用药、歪曲疗效、隐匿不良信息等与其工作无关的行为,医院将建立“黑名单”并实时上报上级纪委和相关行政部门,对其代理的产品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首次由医院纪委及相关职能部门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停止采购该企业的医药产品3个月;再次违规者将其列入医药代表“黑名单”,两年内禁止其在医院的相关业务活动,未付款项延后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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