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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医药代表“黑名单”管理制度
2024-05-12 来源: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为规范医院采购药品、试剂、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等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医药领域廉洁购销的长效机制,力求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纪等不良事件的发生,加大正风肃纪、反腐纠风的督查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医院对医药代表采取统一管理模式,各相关职能部门、临床科室根据管理职责及管理区域,进行多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医院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等有关部门在采购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试剂时,要与经销企业或公司签订《廉洁购销合同》或《廉洁购销协议》,以此形式规范和约束供应商的行为。

第三条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列入“黑名单”名录:

(一)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二)未向医院登记备案而在院内开展相关活动;

(三)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或《医药购销廉洁协议书》有关规定;

(四)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给予回扣、商业贿赂、捐赠、资助、赞助等不正当的利益输送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向医院工作人员索取或骗取产品销售相关数据、商业机密或医院其他非公开信息,用于开展统方等违法违纪行为;

(六)被发现医药代表所经销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知后15天内无正当理由且未作出及时处理的;

(七)在政府、行政部门各项执法检查中受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以上处分的;

(八)被列入省、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查询系统“黑名单”的;

(九)被职能部门及临床科室投诉、举报,或被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的;

(十)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诊疗或工作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医药代表的监督与管理;临床科室负责本科室区域内的医药代表的监督与管理。一旦发现医药代表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现场取证后,视情况向医院安全保卫部、医务部(行风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部等部门汇报。

第五条  凡列入“黑名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设备、试剂和一次性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医院采购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

第六条  医药代表“黑名单”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与相关部门及科室年度考核挂钩,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对涉事部门或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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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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